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周振学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周振学,1962年2月生,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曾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其前身为阿尔泰山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等职。2019年4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审查调查人员与我谈话,我失声痛哭了。这是悲伤的泪水,更是悔恨的泪水,我无颜面对组织和亲人,无颜面对为之奋斗40年的事业。”周振学在忏悔书中写道,“我有负林海松涛的召唤、青山绿水的拥抱,我把‘务林爱林、务实兴业,吃苦耐劳、惠民报国’的务林人精神丢弃了,把父母‘不忘根本’的教诲忘记了,把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忘记了!”
1 心理失衡让他渐渐迷失自我
宁静的新疆阿尔泰山雪峰耸峙,被誉为“人间仙境”的喀纳斯湖深藏其中。喀纳斯湖及周边林区属于自治区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管理。
周振学就出生在这里。生于斯长于斯的他也曾立志长大后要追随父辈足迹,守护好这片养育他的茫茫林海。
1981年,19岁的周振学如愿成了一名务林人。从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安全的森林警察,到护林防火办干部,再到阿尔泰山林业局党办主任……凭借着踏实认真,他一路顺风顺水,逐步走上领导岗位。彼时的他由于敢于批判不良风气,成了一些人口中“思想落伍”“和社会相脱离”的人。
1996年,34岁的周振学被提任阿尔泰山林业局党委副书记;2000年开始担任阿尔泰山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职务的晋升,加之林区开发建设的启动,他身边围绕的商人老板越来越多,高档酒店和高消费场所进出得越来越频繁。
看到身边的商人老板出手阔绰、生活潇洒,周振学的心里愈发感到不平衡,这种心理落差让他错误地认为“这才是主流社会的生活方式”,他必须做出改变,跟上主流,其内心坚守的廉洁奉公、艰苦朴素随之开始动摇。
思想上的松动,带来行为上的随波逐流。他开始觉得吃点、喝点、拿点是正常现象,对商人老板送的礼物、过节费、购物卡,也从过去的拒之门外变成客气地收下。
“也没有特别内疚或者觉得这个钱不应该拿,觉得这就是人之常情吧。”回忆起第一次收受他人现金,周振学说。那次,一名私营业主以探家费的名义送给他1万元。当时家庭并不宽裕的他没有推辞。
不久之后,一木材公司负责人送给他17万元。这对周振学而言,是一笔巨款。拿着这笔钱,他慌了神,因害怕东窗事发,把钱退了回去。
“钱虽然退了回去,但我的思想却没有归到正位。”周振学说,“特别是看到一些私营业主通过我的职务影响轻而易举获得财富,让我感受到权力带来的好处。”他慢慢开始热衷于为一些私营业主“提供帮助”,然后心安理得地收受他们送来的财物,从一万到几十万、上百万,数额越来越大、礼物越来越贵重。
“这些钱和物改变了我的物质生活,也侵蚀了我的思想和灵魂。”如今,周振学幡然悔悟。就这样,这个长年在林区生活的务林人、护林人,虽然练就了自带“GPS”、可在密林不迷路的本领,却终究在贪欲中迷失了自我。
2 被贪念支配的他把权力“变现”,成为“山大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干了半辈子林业工作的周振学深知这句话的深刻含义。
然而,被贪念支配的他却将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抛在脑后。他不再以国有林区的保护为首要责任,在抓改革发展过程中贪大求全,追求短期效应,对落实生态导向、保护优先的原则认识不到位,重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后续产业发展、轻森林保护和生态建设,甚至打起了把绿水青山变现成自家金山银山的算盘。
靠山吃山,以林谋私。本来应该用于保护和管理森林的权力,被周振学用来攫取利益——帮赵某承揽管护所建设项目、帮景某结算工程款、把旅游开发项目批给邢某、为曹某在搬迁事宜上提供帮助……连森林防火监控、森林重点火险综合治理等事关森林安全的重大项目,都成了他权力“变现”的工具。
“项目给谁做,他看的不是资质、能力,而是关系、利益。”据审查调查人员介绍,和周振学交好的私营业主都不同程度得到了他的照顾,这些受过他“恩惠”的私营业主也非常识趣地“投桃报李”,小到其儿子上学、妻子生日送上红包礼金,大到其出国旅游、买车、买别墅、装修时主动代付或“借钱”,甚至在其想卖掉别墅时高价“收购”、应其要求垫资在景区内为其修建酒店谋利……周振学在其任期内非法收受、大肆索要他人财物达数百万元,违规经营酒店也赚得盆满钵满。
即便如此,周振学仍然毫无罢手之意,一次次“探底”,突破党中央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违背确保生态功能不弱化、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要求,多次私自变更国有林地用途,批准将林地变成开发用地,交给与其交好的私营业主建酒店、宾馆。
“(我)俨然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山大王’,靠山吃山、借林享乐、公私不分、肆意妄为,严重损害了国有林区政治生态环境。”周振学在忏悔书中写道。
3 一个“误林人”带出一批“误林人”
2016年,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下属某分局国有林区发生护林员勾结社会人员盗伐林木系列案件,盗伐管护区林木262株,蓄积量共计120多立方米,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社会影响恶劣。
这一系列案件的发生,并非偶然,与周振学不无关系。
2012年5月,周振学调至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担任党委副书记、局长。仗着自己在林业系统任职时间长、资历深、资格老,他逐渐形成了霸道的作风,喜欢个人说了算,处处不把党委书记放在眼里,甚至给书记“穿小鞋”,不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批评、监督。
“他以为这是一种能力和权力的体现,实则不仅给自己的人生埋下了隐患,也带坏了整个天东局系统的政治生态。”审查调查人员说,与此同时,他一直错误地认为“自己是行政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与自己无关,抓与不抓都一样”,导致管党治党失职失责。
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下属分局局长纷纷效仿周振学的所作所为,想当然地将自己摆在一把手的位置上。局长是“主角”、书记是“配角”的戏码在下属分局轮番上演。
加之其自身不硬,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对上级通报问题不重视、不整改、不问责,到分局检查指导工作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履职不力、失察失责,以林谋私、肆意妄为,使得周振学明知一些领导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既不愿教育提醒,也不敢严肃处理。
2013至2018年间,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及下属分局11名领导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全部以政纪(政务)处分代替党纪处分。事后,对系统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既不开展警示教育,也不剖析问题原因,更不深入整改落实。
“这导致干部队伍中违纪问题屡禁不止,变相助长了天东局系统政治生态不断恶化。”审查调查人员说。
受周振学影响,天东局上下出现一批啃食国家利益的“误林人”:他们有的违反国家劳动人事制度,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相关手续;有的借分管苗圃工作之机,倒卖苗木,损公肥私;有的挪用国家专项资金违规建设别墅,借林享乐;有的非法饲养、贩运野生动物,谋取利益;有的套取防灾减灾等各类项目资金……
“我痛恨自己,痛恨自己没有在绿水青山中洗涤自己的心灵,反而被铜臭和私心杂念污染了灵魂。我是林海中的蛀虫和病害,不仅亵渎了我曾钟爱的事业,玷污了阿尔泰山和天山的壮美林海,也破坏了国有林区的政治生态环境!”如今,周振学已明白,他终将为自己目无党纪国法的种种行为付出代价。
量纪量法分析
2018年12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中央巡视组转来的周振学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2019年4月7日,经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周振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周振学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周振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反规定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违反生活纪律。周振学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周振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
周振学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政治意识,违背“两个维护”,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造成恶劣影响。毫无纪律底线,大搞权钱交易,道德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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