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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完善速裁案件办理机制——涉企案件办理提速不降质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最高检表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犯罪要依法适用,在适用过程中,应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最大程度减小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10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检察机关将有哪些新作为?企业涉案如何尽快处理以轻装再出发?“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一系列举措为企业发展护航。

  从快从简从宽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

  最高检新公布的4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邱某某盗窃案,肖某某危险驾驶案,魏某某职务侵占案,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非法经营案。

  典型案例中,四川省成都某印务公司从2019年开始,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出版物的印刷、装订业务。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成都某印务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以该公司法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没有逮捕必要性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此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建议该案适用速裁程序。

  最后,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被告单位某印务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4万元;以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对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一样应当平等适用。

  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在适用过程中,应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主动听取被告方意见,充分开展量刑协商,并通过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从快从简从宽处理案件,最大程度减小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在典型案例魏某某职务侵占案中,身为上海市某工业有限公司仓储部员工,魏某某在2013年至2015年间,利用收发货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供应商常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潘某某,采用少发货、收全款的“送空单”方式,共同侵吞该工业有限公司货款13万余元。后两人将上述赃款平分。

  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经过补充侦查,浦东分局再次以魏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浦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浦东区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

  记者注意到,为积极追赃挽损,有效化解矛盾,检察机关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作用,督促魏某某退赔被害单位10.2万元,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在裁判中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魏某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

  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可开展权利告知、释法说理、教育转化等认罪认罚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将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认罪认罚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按照法律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速裁程序,从快从简从宽处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可以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同时,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据统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一审上诉率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1.5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涉疫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86.6%。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检察机关落实依法防控要求,对暴力伤医、危害防疫的制假售假、借机诈骗等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惩治,警示犯罪、教育社会。同时,对于轻微刑事犯罪,教育、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更有利于消除因严格管控形成的对抗情绪,促进社会秩序稳定。

  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今年8月,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下,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61.3%,这一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中的优势充分彰显。

  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探索建立“认罪认罚+生态修复”机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专家表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将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也有助于弥补被害方身心及财产受到的侵害,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确保案件办理提速不降质

  据统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49.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23%。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今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率为88.4%。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全面实施,但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仍然偏低,这一制度所蕴含的效率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彰显。”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说,为更好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最高检在各地检察机关上报案例的基础上,选编了上述4起典型案例,供各地检察机关学习参考。

  实践中,有的检察官审查把关不严,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有的检察官因片面追求适用率,迁就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从检察机关自身角度讲,由于适用速裁程序法定办案期限短,认罪认罚工作任务重,有些轻罪案件需要做大量矛盾化解、和解谅解工作,其实并不简单,导致有的检察官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苗生明认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要强化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职,确保全面准确惩治犯罪。

  最高检要求,创新完善速裁案件办理机制,协同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快车道”,确保案件办理全程提速不降质。注重追赃挽损,充分兑现从宽政策,同时兼顾被告人与被害方利益。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办理案件不能片面求快,一味从宽,检察官要全面深入审查案件,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漏罪漏犯的,依法追捕、追诉。”苗生明说。(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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