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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捕捞“红虫”为什么被诉损害公益

房某军等6人利用拖曳泵吸耙刺的机械方式掠夺性捕捞“红虫”,不仅直接损害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和鱼类资源,而且扰动水体破坏水生物的生存环境,影响水生物资源的繁殖、生长、栖息等,严重危害案涉水域的生态系统稳定和平衡,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在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5月23日,安徽省检察院对外发布了该省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系列案。

发布称,5月11日,淮上区法院就蒋某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底栖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判决,检察机关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至此,由淮上区检察院提起的6起掠捕底栖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经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进行调解全部结案。

掠夺性捕捞“红虫”涉嫌损害公共利益

2020年5月,淮上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了这起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系列案件线索。

通过初步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2019年11月23日,房某军、彭某宝、蒋某、张某男、李某、倪某等6人分别在淮上区沫河口镇的北淝河宋岗段,用机械采捕船捕获天然水域中底栖动物摇蚊科幼虫(俗称“红虫”),被淮上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现场一共查获摇蚊科幼虫41.5斤。此后,淮上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认定,房某军等6人系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的底栖动物,遂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6人停止非法捕捞,并给予罚款处理。

为准确判定房某军等人的掠捕行为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程度,蚌埠市检察院会同淮上区检察院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资料、咨询专家等方式调查核实得知,摇蚊属双翅目昆虫,已知有5000余种,目前在我国淮河流域存有20余种。摇蚊科幼虫系变态发育中的水栖阶段,体内富含血红蛋白,呈红色,故俗称“红虫”。“红虫”依附于水生植物或淤泥,以有机碎屑等水体中的有机物为食,处于底栖动物食物链的底端,对于净化水质、为肉食性水生物提供天然饵料、维持河湖生态平衡等具有重要作用。而北淝河系淮河的重要支流,现有底栖动物70余种(属),其中“红虫”的生物量占底栖动物总量的50%以上。

蚌埠市检察院初步审查认为,房某军等6人利用拖曳泵吸耙刺的机械方式掠夺性捕捞,不仅直接损害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和鱼类资源,而且扰动水体破坏水生物的生存环境,影响水生物资源的繁殖、生长、栖息等,严重危害案涉水域的生态系统稳定和平衡,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鉴于此,2020年9月1日,蚌埠市检察院决定对此起系列案立案审查,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提醒相关机关或组织就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此同时,蚌埠市检察院还委托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对房某军等6人掠捕底栖动物系列案进行环境损害评估。

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生态损害评估报告

基于所发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2020年12月7日,蚌埠市检察院指定此系列案由淮上区检察院办理。

在此期间,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出具了评估报告,认为本鉴定涉及的利用机械方式肆意滥捕底栖动物,实质上是违法行为人利用船载的抽取装置对河道底层进行采砂式过滤捕捞作业,这种机械式采捕作业方式对河流生态环境损害极大,具体表现为:对摇蚊类资源的直接破坏;导致水质恶化;破坏了河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直接影响了水生生物的生存。该评估报告认定,“红虫”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千克80元,依据捕获物市场价的40倍计算,房某军等6人案涉的41.5斤“红虫”,其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6.64万元。评估报告还建议,宜采取放流鱼苗、螺蛳等水生动物以及种植湿地水生植物等方式,修复水生态环境。

今年3月5日,淮上区检察院分别就房某军等6起案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共计承担损害赔偿金6.64万元及鉴定费3000元。

4月7日,淮上区法院对此6起系列案开庭审理,淮上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男、李某、倪某等三名被告各自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支付所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鉴定费。目前,相关费用已全部履行到位。

40倍生态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一审庭审期间,房某军、彭某宝、蒋某三被告均辩称,他们的捕捞行为并非发生在禁渔期,捕捞地点也不是禁渔区,所捕获的“红虫”也未被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被告还认为,检察机关的要求处罚偏重,其以实际渔获物总价值的40倍惩处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而且被告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同时鉴定费也应由检察机关承担。

5月8日和11日,法院先后就房某军、彭某宝、蒋某等三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全部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各被告存在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依法进行公告,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权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被告的采捕行为损害了水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环境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针对各被告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和不应承担鉴定费的辩解,法院指出,虽然各被告已因本案被行政处罚,但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庭审中争议较大的40倍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各被告使用柴油机带水泵从水底采捕底栖动物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利用拖曳泵吸耙刺对底栖动物进行捕捞的一种严重非法捕捞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现行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分为直接损害评估和间接损害评估,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造成生态损害价值相关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依法予以采信。据此,法院分别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鉴定费用。

一审宣判后,蚌埠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会同当地农业农村等部门,在位于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的北淝河沿岸放流鱼苗1万余尾、螺蛳200余千克,种植水生植物1000余棵,以促进生态修复。

据安徽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包括上述6起案件在内,2019年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围绕生物资源保护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开展监督,共立案365件,发出检察建议57件,提起诉讼168件,为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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