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大加强生态立法工作 织就一张法网 守护三江源头(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连线地方人大)
栖息在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棕头鸥。 |
生态管护员在黄河源头鄂陵湖畔巡护。 |
位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昂赛乡的昂赛大峡谷。 |
3月29日,《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在一张覆盖72万平方公里的“生态法网”上,青海又打了个结实的“绳结”。
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该条例制定出台,是青海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守护“中华水塔”三江源头,青海人大不断创新生态立法实践。来自青海省人大的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省生态领域立法近80件,占立法总数的26%,基本构筑起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体系。
立良法——
筑牢生态安全制度屏障
4月下旬,海拔4610米的牛头碑,薄雪下泛黄的草原即将返青,孕育着夏季的惊艳。
远处,黄河源头“姊妹湖”——鄂陵湖和扎陵湖春水如碧、浩渺无垠。行走在湖岸,鹰鹫在头顶盘旋,李才让措正忙着带队例行巡查。
大河之源的山水湖草,这位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资源环境执法局执法大队副队长都能管。
搁在过去,她可没这权力。
“以前我在草原站工作,草场监督执法是我的职责,而打击非法占地、盗采矿产又是国土部门的事儿,水污染有环保执法,水土保持有水利执法,非法捕捞这‘姊妹湖’里的鱼类,又归渔政执法管,我们各自对接上级的工作,谁也不会‘越界’。”李才让措说。
但一旦出现盗采,草场、矿产破坏了,水也污染了,就得公安、国土、环保几家联合出动,否则解决不了问题,导致执法效率低、证据拿不到。
“条块分割、政出多门,不利于面积广袤的三江源地区开展生态保护。”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牧飞形象地称之为“九龙治水”。伴随着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推进,经过立法起草、征求意见、审议修改,《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于2017年制定出台。
“条例明确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涉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同时三江源国家公园设立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统筹区域内林业、国土、环境、草原监理、渔政、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执法工作。”杨牧飞介绍,“这种创制性立法,为三江源头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保护管理体制和综合执法机制提供了坚实保障,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执法监督‘碎片化’的难题。”
勇涉深水区、敢啃硬骨头。这几年,当地生态立法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
着眼生态保护特殊需要,当地加快实施靶向性立法。比如2016年施行的《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开展立法协商,梳理各管理机构职责权限,细化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全面提高对遗产地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霆介绍,“可可西里谁来管、怎么管,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都严格写进了法规条文。可可西里成功申请世界自然遗产地,条例也立下了功劳。”
促善治——
扛起人大监督责任担当
“今天的出水水质怎么样?”
“生产废料如何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4月初,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鑫带着调研组,马不停蹄地走访了西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第一再生水厂等地,查看了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问题整治情况,还听取了市法院和检察院有关生态保护的公益诉讼和审判情况。
原来,按照《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要求,西宁市人民政府将在市人大常委会上报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情况,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此次调研,就是市人大为了更好行使监督职责“打前站”,了解情况。
立法促善治。近年来,青海各级人大突出问题导向,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形式,精准聚焦生态保护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
去年10月,我国正式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等首批国家公园。为此,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深入玛多县、曲麻莱县、可可西里索南达杰保护站、格尔木市等高原腹地,行程2000多公里,对《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实地检查、现场询问、查阅台账,看到了成绩,也发现了不足。“从执法检查情况看,《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部分创设性条款存在执行障碍、财政事权落实不到位、管理职责需进一步理顺等等。”青海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陈小宁介绍,“在检查过程中,我们提出了富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紧跟形势发展、加快改革步伐、推进立法调整提供了新的参考,让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与运行在法治轨道上蹄疾步稳。”
“青海某些重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报告与监测方案不一致,公开信息不全面、不详细、不及时的问题”;
“海东工业园区临空综合经济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园区规划存在脱节、不协调的问题”……
青海省人大环资委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在对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中,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高校围绕水生态环境现状、水污染防治监督与管理,以及法律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借助“外脑”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提升了监督结果的权威性和客观性。
求实效——
擦亮人与自然和谐底色
临近5月,又是湟鱼欲上时。
青海湖裸鲤,是湟鱼的学名。每年夏初,湟鱼都会大规模溯流而上、洄游产卵,形成“半河清水半河鱼”的奇观。
这也是何玉邦最忙碌的时节,又是巡查河道,又是监督执法。身为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的他,在这里工作了19年,见证了湟鱼由急剧减少到大幅恢复的变化,“从保护之初到现在,青海湖湟鱼资源量增加了近42倍,已经超过10万吨。”
2003年,何玉邦初到青海湖,恰逢《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如今,青海湖水位连续16年上涨;仅存于青海湖畔、曾极度濒危的普氏原羚已经恢复到2000余只……今年年初,这部促成了大湖新生的重要地方立法,已经完成了第三次修订。
4月的玉树藏族自治州隆宝湿地,第一批黑颈鹤已经越冬归来,在水草间迎来新一年的繁衍生息。青海省湿地面积814.36万公顷,居全国第一。通过制定《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青海准确界定湿地概念,明确湿地保护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职责,切实提高了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显示,三江源地区湿地面积与10年前相比,增加了1503万亩。
在青海,每一部生态法规的立法实施进程,都是一次保护与发展关系的精细校正,都是一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诠释。
此次新出台的《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青海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又一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
杨牧飞介绍,条例既注重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又注重青海特点,聚焦解决实际问题。“聚力推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条例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