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因顾客在房间内病亡被诉侵权 苏州中院:酒店不存在未尽安保义务行为,不应担责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案件,消费者在酒店内死亡,原告以酒店员工敲门无应答的情况下未及时开门导致错过抢救最佳时间,主张酒店赔偿,法院最终认定酒店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行为,且未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020年4月20日,韩某入住某酒店。当晚,韩某与朋友晚饭后回到酒店,并与酒店约定第二天由工作人员将早餐送至房间。次日早晨,送餐人员敲韩某的房门无人应答。听房间内有打呼噜声,工作人员便离开。约半个小时后,工作人员再次送餐敲门,仍无人应答,于是找来酒店领班。领班让前台打电话,两人在门外听见房间内电话铃响和打呼噜声却无人应答,两人便离开。上午10时左右韩某朋友两次打电话均无人接听,便来某酒店查看,待酒店工作人员打开房间后发现韩某已死亡,随即拨打120、110。医护人员到现场后确认韩某已死亡。
经过公安机关及法医调查,排除刑事案件,韩某因病死亡。原告以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45309元。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虽原告提出在酒店员工三次敲门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未及时开门导致错过抢救最佳时间之主张,但酒店为客户提供客房服务,房间为客户所使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且酒店亦有义务为客户提供不被外界打扰的安全住宿环境。因此,酒店员工敲门后未进入房间之行为,符合常理及酒店行业的基本服务准则。在整个事情发生过程中,被告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行为,且未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