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湖里区法院宣判一涉老诈骗案 21名被告人诈骗700万余元分获刑罚
本报讯玉石珠宝店通过旅行社招揽游客到店内,以赠送珍珠戒指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将成本价几十元的金镶玉挂件、手镯等玉器以几千元甚至几万元的价格出售,半年时间诈骗700万余元,且被害人多为老年人。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老诈骗犯罪集团案,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纠集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分别在厦门市湖里区东渡古玩城、集美区杏北购物广场开设珠宝店,雇佣多名员工,以低价购进金镶玉、挂件、手镯等玉器产品后高额标价,专门通过旅行社招揽游客至店内,由销售人员负责铺垫、配合烘托讲师的虚假身份,冒充玉石供应商的子女、珠宝店老板的子女等身份,以赠送珍珠戒指等方式逐步筛选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继而以交朋友让利为名,承诺以所谓成本价、打折优惠价,实为进价十余倍以上的价格出售店内商品,骗取大量中老年游客钱财共计700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厦门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经营者,明知被告人陈某等人经营的珠宝店存在诈骗情形,仍为该犯罪集团招揽游客并从中获利。
之后,被告人陈某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手机、玉石产品及电脑等财物。案发后,各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赃款70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等人结伙以珠宝店为依托,长期采用固定模式骗取他人钱款,成员稳定、分工明确、层级结构清晰,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该犯罪集团长期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与之配合并从中牟利,应认定为共犯。各被告人的诈骗行为造成多名老年被害人财产损失,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