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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黄河保护法 我国专门立法保护母亲河安澜

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黄河保护法,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制定黄河保护法,是以法律形式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强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是解决黄河流域特殊问题的现实需求,是健全满足黄河流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法律制度的具体实践,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

作为江河流域保护的标志性立法,黄河保护法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安澜无害、促进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生态环境脆弱是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黄河保护法主要从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加强污染防治两个方面,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根据黄河河源区、黄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要求,有针对性地规定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生态修复工程、防沙治沙、水土流失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整沟治理、淤地坝建设、生态补水等制度措施。加强污染防治方面,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对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

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该法明确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

为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黄河保护法提出健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制度。为加强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和精神内涵深入挖掘,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系统保护黄河文化遗产,研究黄河文化发展脉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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