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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据突破“零口供”案件

  本报讯无辜遭受殴打多年,面对“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浙江省遂昌县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终将施暴者绳之以法。近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浙江遂昌的刘某和贵州遵义的余某于2019年3月在温州打工时结识,由于关系日益熟络,二人决定搭伙生活。随后,刘某多次殴打余某,他都默默忍受了。2020年10月,在刘某的提议下,余某跟着他来到遂昌一公司打工。

  然而,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刘某一旦心情不好,或者余某没听从刘某指示,便会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头顶部、面部、耳部及大腿等多处受伤。余某迫于刘某的恐吓,一直不敢反抗。

  2021年6月15日,忍无可忍的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刘某拒不承认打人,公安机关也没查到其他直接的故意伤害证据。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认为,“涉案被害人伤情严重,但案件事实不清、损伤机制不明,对该案难以开展伤情鉴定”,没有给出关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未予以立案。

  同年8月23日,余某的家人见迟迟没有立案,便尝试写信给遂昌县检察院举报相关事宜,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害人伤情严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较大,遂向公安机关详细了解未立案原因。

  针对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没有给出关键的鉴定意见的情况,该院向丽水市检察院寻求技术支持。丽水市检察院法医分析后认为,被害人多处损伤系一定的期间内多次人为外力造成,并出具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已达重伤二级医学专业意见。

  遂昌县检察院经研究后采纳丽水市检察院法医意见,认为案件已达刑事立案标准,遂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经沟通,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依法出具“被害人人体损伤为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据此意见,公安机关对刘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鉴于案件侦查难度大、取证难等情况,该院提前介入,主动引导侦查,并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由于刘某始终拒不承认打人,承办检察官积极寻找案件其他证据的突破口,提出收集双方的朋友圈、生活圈、工作圈等外围主客观证据,收集双方通话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时间、金额,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交集的证人证言等。

  该院多次牵头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跟进侦查情况。对重要证人害怕刘某报复不愿作证的情况,检察官多次和民警上门做思想工作,并采取一系列安保措施,消除证人后顾之忧。

  遂昌县检察院结合收集的相关证据,于2022年1月26日对刘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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