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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地 址 :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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