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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报道
从帮助租间房摆放台设备赚取2万元劳务费开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也受惩罚
发布时间:2020-11-01

“杨女士,你好,我是南昌公安局宋铭,你涉嫌洗黑钱,请配合我局调查……”家住江西南昌的杨女士接到这个电话后被骗了17万余元,而这个电话号码是由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的徐某提供的。

近日,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揭示了网络犯罪分子的“隐身”途径之一。

“租一间房,摆放一台机器,不光能得2万元劳务费,还可得每月1万元的薪酬。”这种“轻松”的赚钱方式,诱惑了务工的徐某踏出犯罪的第一步。

2019年12月,徐某通过群聊认识了一名“台湾”口音、微信名为“大维”的人。今年1月初,这名微信好友给徐某打来一通语音电话。

“他让我帮他租个房子,能够正常上网,放一台机器在里面,就能给我2万元。”徐某说,虽然觉得可能存在风险,但他觉得可以一试,“2万块呢,我收到他给我寄过来的机器后,就用自己的名字在望城区金桥国际大市场建材城以每月1200元的租金租了一个单间。”

房子租好后,徐某按照“大维”的要求,将机器摆放在该单间内,并接上电源、插上网线,还安装了一个小型摄像头监测机器运行。仅7天时间,徐某便收到了“大维”承诺的2万元劳务费。

轻松赚得2万元,徐某决定跟着“大维”好好干。之后,他不仅帮“大维”租房摆放网络信息设备,还通过群聊向他人收买电话卡。

“按收卡人指定的归属地办理电话卡,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的都可以,每张收货价格150元至200元,我可以获得30元的佣金。既不用自己租房,还可以获得月薪1万元的收入,收买手机卡还有加成。”徐某交代,他只需根据收买人的要求,收买归属地为上海、西安、江西等地的电话卡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诈骗,就可以获得不菲的收入。

今年3月21日,徐某再次花每月1100元租下一个单间,开始按“大维”的指示,将收买来的手机卡插入端口,“这台机器有100多个端口,我当时手上有用的卡只有40张,我把卡全部插好,接上网线和电源,帮助操作设备运行,运行至3月28日。”对于花千元租房,却只住7天,徐某称是“为了安全”。

“把机器放在出租房里是用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时间放长的话风险较大,所以只放了7天。”为了避免被出租人发现房屋用来放机器,徐某既不提前退房,也不向房东要求返回押金,而是另寻新的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徐某不但自己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怂恿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4月10日,他收到“大维”寄来的一套与之前型号相同的新设备,于是在群聊里联系到朱某,以给1000元钱好处费为由让朱某帮其租房,并将作案设备放入朱某车内,朱某于4月14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截至案发,徐某共获利4万余元。在此期间,江西南昌的杨女士因接到自称公安局宋铭的电话被骗17万余元,而这个电话正是通过徐某提供的号码拨打并实施的诈骗。

“我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也认罪认罚。”开庭审理过程中,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希望从轻处罚。

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人民币,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徐某收买电话卡、租摆放设备的房屋等行为,便是为“大维”的犯罪活动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生活中,如出卖或者出租实名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QQ账号等给陌生人,一些人认为无足轻重,实际上亦有触犯法律的风险。犯罪分子很有可能利用这些实名账号进行诈骗活动。所以,大家务必不要因蝇头小利而试探法律底线,否则可能会有得不偿失的严重后果。(陶琛 曾晶晶 谢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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