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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卡不退费”等条款或将无效
发布时间:2021-07-30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昨天继续召开,会议听取《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明确了发卡单位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并针对“霸王条款”“商家跑路”“退费难”等问题打了“预防针”。“办卡缴费概不退回;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概不补办;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所有……”这些消费者常见的“霸王条款”或将无效。消费者办卡后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退卡。发卡单位出现注销、停业等情形导致单用途预付卡无法兑付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立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0年全市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投诉共17万件。其中,教育培训领域12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10倍;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5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6倍。消费者投诉主要反映发卡主体无门槛、预收资金无监管、服务质量无保证等问题……昨天的会上,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作关于《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她给出的上述数据,显示出破解消费者办卡难题的紧迫性。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对消费投诉反映集中的“退费难”、“维权举证难”、商家“关门跑路”等问题,分类梳理分析,研究立法解决路径。

  《条例(草案)》共32条。包括七个方面,明确单用途预付卡内涵,明确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卡社会共治机制,明晰发卡单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强化单用途预付卡监管措施,构建单用途预付卡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丰富违法行为的法律惩治手段。

  卡内余额不足单次最低消费时可退余额

  《条例(草案)》给发卡单位列出相关要求。第十一条提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包括如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介绍单用途预付卡所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单用途预付卡设定有效期的,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专门提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为消费者了解单用途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便利。

  本条还规定,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退回余额。

  《条例(草案)》列出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包括了解发卡单位备案以及预收资金存管情况;向发卡单位全面了解单用途预付卡所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有效期限、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自主决定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了解单用途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合同包含“办卡不退费”或将无效

  《条例(草案)》提到,发卡单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与消费者订立单用途预付卡买卖合同,并载明相关内容。包括经营场所使用期限,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收费标准、扣费方式,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以及退费的处理方式,余额查询方式,单用途预付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退费渠道以及计算方法,预收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有效期限,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争议解决方式等。

  “办卡缴费概不退回;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概不补办;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所有……”这些消费者常见的“霸王条款”,《条例(草案)》给出了答案——“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设置7天冷静期 消费者可要求退卡

  “7天冷静期”拟入法。《条例(草案)》提出,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发卡单位退卡,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资金;消费者因购买单用途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条例(草案)》强化单用途预付卡监管措施,提出,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发卡单位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按要求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

  发卡单位停业应通知消费者

  商家关门跑路,容易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失。法规针对这个问题设置专门条款,规定发卡单位出现注销、停业等情形导致单用途预付卡无法兑付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或者其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消费者要求退卡的,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退回预收资金余额。

  《条例(草案)》还提出构建单用途预付卡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卡应当关注发卡单位的信用状况,注重科学、理性消费,注意防范兑付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消费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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