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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求提出离婚的女方“净身出户” 六安裕安区法院发出安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发布时间:2023-01-13

  本报讯男方要求提出离婚的女方必须“净身出户”,不得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当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依法责令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安徽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11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十多年来,双方一起共同打拼,跑过物流、开过超市,积累了殷实的家庭财产。然而,共同打拼的岁月并未换来和谐美满的生活,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1年5月双方再次争吵后,李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李某认为,自己作为妻子,多年来和男方共同打拼,并为家庭倾心付出,理应平均分割双方共同的财产。被告却提出,李某想要离婚,必须“净身出户”。李某认为孙某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向裕安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购置房产、车辆等资产价值共计300万余元,加之经营超市业务,收入来源广泛,债权债务众多,且对于隐匿、瞒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难以规制及处理。据此,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法院依法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送达原、被告,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释明未如实申报将承担的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如实填写并提交财产申报表。为法庭有效查明夫妻双方真实财产、依法高效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体现了“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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