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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
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在知识产权法治中的法律监督作用
发布时间:2023-02-28

 解读案例:最高检依法抗诉获改判,“蒙娜丽莎”商标纠纷案历经10年终落幕

  解读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郭禾

  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对关于“蒙娜丽莎”商标的行政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该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维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该案是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指定北京市高级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再审判决标志着最高检抗诉成功。同时,该案也是最高检在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之后办理的首例抗诉并成功改判的行政诉讼案件。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等工作被认为是人民检察院的主业。在大众心目中,检察官的典型形象就是公诉人。然而,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亦有相同的规定。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检察院的明确且唯一界定。但相较于对刑事侦查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整体地位在现实中往往被人忽视。

  通观全球各国,知识产权案件较之大多数其他普通案件,其可预见性相对较低。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范围多涉及创新领域,诸多案件没有先例,而既有法律多为过往经验的总结,很多案件的处理不得不通过对既有法律条文的解释来进行。从这种意义上讲,相对于传统的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工作中不确定事物更多。比如,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执法者在适用一个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时往往根据各自的知识结构和思维习惯进行解释,这必然导致裁判者可能选择不同的理论模型,进而采取不同的价值判定标准,使得案件的裁量余地相对较大。该问题在审判工作中则集中反映为对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一致。这或许是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会穷尽全部法律救济程序才能了结的原因。基于知识产权法律及其实施的这一特点,法律监督,尤其是法律适用中的监督就显得尤其必要。这种监督无论是对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还是对行政执法或裁决都是如此。

  相对于欧美国家,我国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有我国的特点。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与日俱增,人民检察院介入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法律监督可谓恰逢其时。这既体现了追求公正、公平的法治基本精神,也反映了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总体上,人民检察院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中的监督作用还有进一步强化的空间。“蒙娜丽莎”商标案的再审判决反映出在统一法律实施标准或尺度中,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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