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震 李苗苗)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对两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同时,对明知对方饮酒仍将机动车外借的涉案车主以同罪论处。
2021年4月6日23时许,武陟县北郭乡某村的焦某福明知被告人雒某铭已经饮酒仍将其“帝豪”牌小型轿车交给其驾驶。雒某铭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该车,沿武陟县城木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一路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雒某铭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7.06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雒某铭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人焦某福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雒某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焦某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无独有偶,同样的案例还有一起。2021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玲在武陟县东大街其朋友刘某娜经营的商店共同饮酒, 刘某娜明知郝某玲饮酒,经不住郝某玲再三请求,将自己的轻骑摩托车交给郝某玲驾驶,二人骑车沿朝阳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审计局门前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郝玲玲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9.10mg/100ml。
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郝某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刘某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交警温馨提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话题。我们除了要管好自己外,还要劝好身边人,不能纵容身边人酒后开车,更不能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的人驾驶,这样只会害人又害己。交通安全重于泰山,我们要时刻牢记遵章守法,平安出行,做一个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合格公民。
(武陟县公安交警大队 文立新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