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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这些罚款事项,一律取消、调整
发布时间:2022-07-31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着力破解执法简单粗暴、乱收费乱罚款等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

行政处罚畸轻畸重问题如何解决?不合理的罚款规定怎么清理?在29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围绕文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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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不同罚”问题怎么破解?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表示,当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存在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动态调整不及时等问题。“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容易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

对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并规定,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等。

意见还规定了诸多措施,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监督。

比如,对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人徐志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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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罚款事项要清理?

罚款不合理问题,群众反映强烈。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用其他方式规范管理;对24个一般或轻微违规行为,按过罚相当原则降低罚款数额。

徐志群介绍,这次取消的29个罚款事项涉及的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违反程序性管理规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二是可以通过信息化查验等其他方式达到监管效果。

赵昌华表示,这次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一律”:

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

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

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在罚款清理工作中,我们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不简单地为了清理而清理。对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后可能出现监管空白确需保留的,不予清理。”赵昌华说。

徐志群透露,这次清理的罚款事项只是第一批,接下来司法部将会同其他部门继续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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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如何落实?

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是群众接触较多的行政执法领域。吹风会上,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本部门落实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表示,交通运输部对27部行政法规、139件部门规章设定的475项罚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逐项研究,提出清理意见。经司法部审核,明确需取消、调整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共45项。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之前,交通运输部按照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已先行对14个不合理罚款事项作出取消和调整。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取消和调整工作。”魏东说。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介绍,按照国务院清理罚款事项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积极主动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本系统、本领域的罚款规定。这次清理涉及21项罚款事项,需要对4部行政法规和7部部门规章进行修改,修改工作现已启动。

许新建表示,取消或调整罚款事项,并不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监管。对于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罚款的,将尽快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者替代的监管措施;同时,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协调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对于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我们将加强安全监管、压实安全责任、织密安全网络。”许新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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