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公民法制时空|公民法制时空网 > 公安司法 >
公安司法
通信电缆掉落致伤行人责任谁担? 河南新蔡县法院:电缆所有人兼管理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2-09-14

  本报讯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天降电缆砸伤行人,责任究竟如何分配?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原告邢某驾驶电动车行至新蔡县黄楼镇霞飞路被掉落电缆砸伤,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蔡分公司作为所有人兼管理人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今年3月,邢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黄楼镇霞飞路某十字路口时,被突然掉落标有“中国××”字样的电缆刮倒,致使身体多处受伤且住院治疗多日,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经查,该电缆系由中国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蔡分公司所有、管理。今年5月,邢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新蔡法院。

  庭审过程中,邢某通过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拟证明事故发生地掉落的电缆产权人或管理人是本案被告。该公司辩称,在电缆掉落地面时,显示线路只有两根电缆,其中一根电缆没有标注,处于损坏状态;另一根显示有“河南××”标志电缆,卡扣完好,不存在脱落情况,所以被告在管理、维护、使用中并无过错。后经双方庭审质证,新蔡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认定,中国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蔡分公司系本案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首页 | 本网声明 |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 商务合作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西区) 电 话 : 010-28683768

京ICP备20110125号-1 信息许可文信京[2009]091282

本网法律顾问:北京向南律师事务所 谢长元主任

Copyright©2014 http://www.gmfzsk.com 版权所有: 公民法制时空 本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电脑版 扫一扫访问手机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