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公民法制时空|公民法制时空网 > 公安司法 >
公安司法
汽车自燃谁之过?改装当谨慎!
发布时间:2022-10-18

  当前,一些车主热衷于汽车改装,希望通过改装、加装配件提升车辆性能和改变外观,使自己的爱车显得更有个性。然而,私自改装、加装配件有可能会导致车辆危险系数增加,从而引发事故和纠纷。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车主因改装导致车辆起火报废,要求车辆改装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车辆所有人和车辆改装公司按照各自相应比例承担责任。

  改装导致车辆起火报废,改装公司被诉

  2020年8月19日,南京市某建筑公司以57.28万元的价格,从某4S店购买越野皮卡车一辆,并办理了车辆初次登记且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同年9月5日至6日,某建筑公司以6125元的价格,从某商贸公司购买中网车灯,并委托其对车辆的车灯进行改装,但该建筑公司改装车灯后,车辆所有人未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也未提前告知保险公司。

  2020年9月30日晚,某建筑公司的司机驾驶车辆行至南京市江心洲后停车下车,但车辆未熄火,随后车辆起火。司机发现起火后,尝试用现场挖掘机盖土灭火未果,报警后消防部门扑灭火情,车辆被严重烧毁。

  某建筑公司虽然为车辆投保了商业险,但因其擅自改装车辆,未向车管所申请改装登记,也未通知保险公司,导致车辆的危险系数增加致使事故发生。因此在理赔时,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商业险限额内拒绝赔付车辆损失,导致某建筑公司的绝大部分损失无法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继而起诉至栖霞区法院,要求车辆改装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查明案涉车辆起火原因,诉讼中,经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起火原因鉴定意见为中网改装灯具线束过流超载导致电线发热而引起火灾。原、被告双方对车辆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车辆被烧毁后丧失维修价值,建议车辆损失为全损。

  法院判决改装公司承担三分之二损失

  庭审中,某建筑公司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案涉皮卡车起火原因为中网改装灯具线束过流超载导致电线发热而引起火灾,且皮卡车烧毁报废是因为某商贸公司提供和安装的中网长条车灯不符合质量标准,应赔偿损失。

  某商贸公司则认为,皮卡车停车后,司机未熄火,在着火后未能找到车载灭火器灭火,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和扩大了车辆的起火损失,应当减轻或免除某商贸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新购车辆后,委托某商贸公司对车灯进行改装,某商贸公司应保障其提供的材料和安装服务符合车辆用途及安全要求。经司法鉴定,车辆改装后不久即因中网改装灯具线束过流超载导致电线发热而引起火灾,故某商贸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法官还认为,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某建筑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擅自采购车灯并委托其改装,改变车辆原有电气系统,引发安全隐患,亦存在过错。且皮卡车停车后司机未熄火,在着火后未能找到车载灭火器灭火,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和扩大损失,应减轻某商贸公司赔偿责任,但车灯存在安全问题是火灾发生及损失主要原因,法院遂判决某商贸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二,某建筑公司自担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一。一审判决后,某商贸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改装导致自燃,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据了解,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在购买皮卡车时为汽车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因其私自购买和改装车辆车灯导致线束过流超载引起火灾,致使车辆烧毁报废,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某建筑公司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改装公司承担损失赔偿。

  有关专家介绍,汽车生产厂家在车辆出厂时,已充分考虑每种车型的发电机功率和电瓶容量,设计安装了与其相匹配的车灯,车主私自改装车灯改变了原有的车辆电气系统,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车主自身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若车主对车辆涉及技术参数部分进行私自改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例如变更汽车排量,自然吸气变更为涡轮增压,以及变造汽车的型号、引擎号、车架号、车身结构等,也可能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据统计,约60%的汽车自燃事件与改装汽车电路有关,因此很多车企都郑重声明,车辆的保修并不包含线路改装所造成的事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种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故而,车辆发生自燃后,当检测机构检测到车辆是因改装电路而导致自燃,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首页 | 本网声明 |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 商务合作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