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口5月1日电(孟凡盛)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恢复征收车辆通行附加费的政策要求,结合《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交通运输厅征求省财政、发改(物价)部门同意,并报省政府同意,海南省决定自2020年5月6日零时起恢复征收机动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如下:
1、恢复征收汽油车辆通行附加费
《条例》第六条规定“汽油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汽油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省汽油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1.05 元/升。自2020 年5月6日零时起,海南省汽油零售企业汽油销售价格上调1.05元/升,恢复征收汽油通行附加费。
2、恢复征收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条例》第七条规定“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费标准计量和具体缴费方式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从5月6日零时起恢复征收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费标准计量及具体缴费方式等问题的规定》予以征收。
3、继续落实法定免费通行政策
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拖拉机、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等免征车辆及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继续享受免收车辆通行附加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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