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刑事财产刑“空判”问题,改变刑事被告人“坐牢不赔钱”思想,提高执行到位率?如何从源头助力破解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难?
近年来,海南法院主动作为,改革创新,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署实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试点改革,创新实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创新打造刑事财产刑执行“海南样板”,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整合资源——
提级管辖集中集约执行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大部分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却由基层法院执行,减刑假释与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分轨而行,收效甚微。
为解决上述难题,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海口中院自2020年5月1日起,提级集中管辖全市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实现减刑假释与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集中统一办理。
2020年8月27日,海口中院挂牌成立刑事执行局,把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与“打财断血”、“黑财清底”、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相衔接,强化刑事执行工作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
海口中院还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了由8名法官、4名法官助理、4名书记员组成的专业化办理团队,统筹办理刑事执行案件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提级集中集约执行成为海口中院加快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试金石”。
海口中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刘辉表示,提级管辖充分盘活了海口市区两级法院的“执行资源”,变“执行不能”为“执行可能”,用较少的司法力量实现更高的办案效率,有力地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海口中院执行法官人均结案443件,超出全省执行法官人均结案数78件;2021年,海口中院执行法官人均结案513件,超出全省执行法官人均办案数186件,执行办案效率大大提升。
源头解题——
率先试行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在海口某土石方公司、吴某、许某政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之前冻结的被告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已经到期。
为了防止赃款转移,海口中院负责审理该案的环资庭法官迅速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人名下的账户,并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局法官何芳经线上查控,发现尚未转移赃款的账户多达30个,便立即将账户全部冻结,实际冻结金额高达4017余万元,及时地避免了赃款的流失,为后续案件的顺利执行扫除了障碍。
为了保障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效果,提高执行到位率,2020年11月,海口中院在市区两级法院率先试行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所谓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即在刑事审判阶段,法院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财产性判项的,为避免发生被告人或其家属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情况,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则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保全措施。
财产控制前置,为后续执行到位奠定基础。在该制度实行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海口中院共冻结了75名被告人的101个账户,总计金额4022万余元。
海口中院刑事执行局负责人伍卓斌介绍,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但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较少,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从源头助力破解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难,有效提升执行到位率和执结率。
创新思路——
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衔接
日前,一起受贿案件的被告人曾某某,因主动履行了全部刑事财产刑义务,被海口中院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
曾某某因犯受贿罪被海口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罚金40万元,对受贿所得187万元予以追缴。抱有“坐牢不赔钱”思想的曾某某及其家属,在得知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可以作为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报请减刑重要依据后,曾某某家属主动到法院全部履行了刑事财产刑判决内容。
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跟减刑假释衔接,将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海南法院破解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题的新妙招。
长期以来,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是执行工作难题中的难题。“这类案件存在执行标准不统一、投入的司法力量多而执行质效低、罪犯履行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致使大量刑事财产刑‘空判’现象突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海口中院执行局副局长苏铭表示。
为破解上述难题,2019年,海南高院在海口中院部署实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试点改革,把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跟减刑假释衔接,创新实施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集中集约执行。
试点改革实施后,结案率持续提升、执行到位金额持续增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数持续增加、案件办理期限大为缩短,这项措施在办理“打财断血”“黑财清底”以及提升全省法院执行到位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让刑事财产刑不再“空判”。
据统计,2021年,海口中院受理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2477件,结案2231件;执行到位金额3.04亿元,同比增长101.32%;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742件,同比上升32.5%,主动履行金额5538.43万元,同比增长372.56%;此类案件首次执行平均用时65天,同比下降16.92%。
海口中院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的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并入选海南自由贸易港2020年第一批制度创新案例。海南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文平表示,海南法院将契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一盘棋、全省同城化”建设布局,以各中级法院为核心支撑,全面推开该项制度,加快推动刑事财产刑案件集约流转、数据共享、资源调度等配套机制,努力构建全省法院减刑假释、财产性判项执行、黑财处置统一平台,推动形成制度集成创新,持续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为全国执行体制改革贡献海南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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