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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鲁交警大队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电动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0-03-28

4月12日,平鲁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内开展夜查统一行动中,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电动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21时05分许,石崖湾治超中队民警在平朔线46km处设卡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晋FD****6的电动四轮轿车形迹可疑,民警遂上前将其拦下,在交谈中,民警发现该驾驶员刘某身上有酒气,对其进行酒精仪检测,检查结果为33.8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询问,刘某称该车是自己爱人开的,由于爱人眼神不好,晚上不能开车,自己也想着开电动汽车饮酒应该不会算酒驾,结果确遇到了交警。

民警表示,关于机动车的认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及以上车辆)。按规定,该车属机动车范畴,因此该驾驶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面临1000元罚款、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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