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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社会化提高中立性客观性
发布时间:2020-07-11

车辆检验机构定位不清导致检验流于形式专家建议

  年检社会化提高中立性客观性

  ● 机动车辆年检制度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机动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机动车辆年检制度暴露出的缺点和问题也越来越多,关于机动车年检社会化的呼声随之兴起

  ● 年检社会化能够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中立性和客观性,防止技术检验变成行政管理,出现政府监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错误。同时,还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防止安全技术检验流于形式

  ● 机动车年检制度改革的方向,关键是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既不能因循守旧、不思变革,也不能一废了之、放任不管

 

  有关机动车年检的政策,一直受到“有车一族”关注。

  2020年3月,机动车辆年检发生了重大变化——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北京、上海、天津、南京等16个城市成为试点城市。6月20日起,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在全国推广应用。据了解,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是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采访中,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机动车辆年检制度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机动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机动车辆年检制度暴露出的缺点和问题也越来越多,关于机动车年检社会化的呼声随之兴起。

  “机动车年检社会化,就是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变成一种专业的社会服务。”上述专家认为,机动车年检社会化能够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中立性和客观性,防止技术检验变成行政管理,出现政府监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错误。同时,还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防止安全技术检验流于形式。

  督促定期检测车辆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汽车检测,一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行业。

  机动车辆年检制度是指每一个取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都必须经历的一项检验,每年一次,分为初次年检和定期年检。就我国机动车发展与管理现状而言,机动车辆年检制度既能有效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定期检测车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依法管理、使用、维护车辆,又能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安交通管理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其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配套法规、标准的制定实施,明确了检验机构准入条件、资质审批、监督检查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

  至此,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框架初步构建,形成了依法依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工作格局,更好地保障了上路行驶车辆的安全性能,有效预防、减少交通事故。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资料得知,机动车检验在汽车消费较发达的国家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日本、美国、欧盟更通过长期的数据对比、分析,证实了定期检验是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加强汽车维护保养,以及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有效方式。

  在日本,法律规定,普通汽车新车第一次车检是购车登记后的第三年,以后每两年车检一次,其中卡车、客车、特种车辆需要每年进行车检。

  在美国,每个州的政策不一样。对于有年检要求的州来说,法律要求车主保障自己车辆的安全,并使其他路上的车辆、行人得以在安全度上有所提升。没有年检的州,既没有安全检查,也没有尾气排放检查,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汽车年审这一说。在欧洲,根据1996年通过的欧盟交通立法,很多国家的年检制度基本都是相同的,所有成员国都要定期对车辆进行年检,但在细节方面也略有差别,各国会根据自身情况酌情安排。

  在具体的执行方面,欧洲、美国和日本也不尽相同。在日本,和我国一样专门设有验车场所(东京及周边地区除外),验车的工作基本会授权给一些大型汽车用品店,甚至在比较小的地区还会授权一些加油站来代理完成,但验车流程比我国更加复杂。

  欧洲和美国在这一方面比较类似,他们没有专门的验车机构。在美国,所有车辆年检工作基本都交由拿到授权的车行或修理厂、加油站完成,验车过程也相对简单。欧洲大多国家也没有政府运营的车检机构,所有车辆年检场所都属私营企业。

  采访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表示,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行业给环境和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与挑战,而养成良好的机动车认知常识及环保安全观念尚需时日。机动车辆年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即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以及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保护环境安全。“定期对机动车进行检验,使之处于良好的待命或运行状态,无论对机动车驾驶人还是整个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

  今年1月14日,公安部举行发布会,通报公安交管部门2020年新推出的6项便民利企改革措施,包括3项试点推行改革措施和3项全面落实改革措施,试点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就是其中之一。

  该措施实行后,车主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核发检验标志电子凭证。车辆在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检验业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查看、下载检验标志电子凭证,车辆不需要再粘贴纸质检验标志,免去粘贴麻烦。

  野蛮捆绑弄虚作假

  车辆年检乱象丛生

 

  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26150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762万辆),比上年末增加2122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22635万辆,增加1905万辆。民用轿车保有量14644万辆,增加1193万辆,其中私人轿车保有量13701万辆,增加1112万辆。

  全国民用汽车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基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机动车辆年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其中,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争议不断。

  所谓捆绑式机动车年检,指的是将交通违章记录的处理与机动车年检捆绑挂钩的行为。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驾驶员必须将这一年来的车辆违章处理完毕后才能通过年检。

  2018年8月6日,因交警支队未为其尚有110多条违法记录未处理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江西抚州男子廖某将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发给该机动车年检合格标志。2019年4月18日,该案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责令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廖某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机动车违法与年检,一个是行政处罚,一个是行政许可,前者指向的是具体行为人,后者指向的是车辆,从性质来看两者完全是互不相干的事。未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不予年检,是因“人”交通违法而处罚“车”,粗暴的捆绑式管理导致新车无法拿到车检合格证,这不但背离了法治理念,也有损法治权威和公信力。

  事实上,除了以处理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为核发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证的前置条件之外,现行的机动车辆年检中还有其他的问题,受到车主的批评。

  《法制日报》记者以“机动车辆年检”为关键词在网上进行检索时,看到大量关于“机动车辆年检将车损坏怎么投诉”“怎样避免被验车人员暴力验车”“年检过后故障百出”等的提问和讨论,其中“建议取消机动车辆年检”的微博评论、转载量就达数十万次。

  此前曾有媒体曝光,很多地方机动车辆年检存在“加价包过”的现象。2019年6月,在广西南宁某机动车辆检测中心,徐女士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时,工作人员直接给出两个价格让她选择:“自己办160元,代办270元,包过。”

  此外,还存在检测机构服务态度差、排队候检时间长等问题,使得本是为预防车辆风险、保障行车安全的机动车辆年检,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辆年检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检机构,已开办的,9月底前必须彻底脱钩。

  采访中,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检验社会化的方向,只是没有把它变成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所谓安全检验社会化就是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变成一种社会化的、专业的社会服务,一方付费,另一方提供合乎要求的服务。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各负其责。安全检验社会化能够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中立性和客观性,防止技术检验变成行政管理,出现政府监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错误。安全检验社会化还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防止安全技术检验流于形式。

  此前,黑龙江省伊春市交警支队车管科民警滕洋一案引发社会关注。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滕洋利用派驻到机动车检测站工作的便利,在年检车辆未到场检验的情况下办理机动车年检,先后收受贿赂231万余元,上演了“科员大贪”的丑剧。

  2018年10月8日,二审法院判决滕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母亲杨葵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0万元。追缴滕洋犯罪所得196.1万元上缴国库,对其中79万元可向杨葵武追缴。与此案相关的战某、崔某、安某等人,也均以受贿罪、行贿罪等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向齐认为,由于车辆的安全是个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所以车辆是否达到安全标准需要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给出判断,这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的初衷。

  孙向齐说,目前的机动车检验制度有三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一是法律虽然规定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一些检验机构仍然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存在某些利益关系,检验机构定位不清,缺乏中立性和客观性,某些检验机构事实上扮演着国家机关的角色。检验机构定位不清导致检验流于形式,有些检验机构甚至只要付费,就给出检验合格证。

  二是检验机构的责任不明确。技术检验应该像注册会计师一样,是一种社会服务。如果不提供服务就出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都应当对出具错误检验结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这样才能体现权责统一。

  三是将车辆安全检验与车辆的交强险挂钩,车辆不上交强险就不给安全检测,这样绑定操作虽然有用,但实际上并不合理,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制度。

  车辆年检流于形式

  改革呼声不绝于耳

 

  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汽车的保有量越来越多。“买车容易养车难”,这或许是很多人买完车之后的感慨,而最令大家烦心的就是年检。

  上海一名车主认为,一辆汽车被允许生产、销售和使用,在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它是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之前,如果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维修机构也只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配件,基本不会产生异常排放的问题。因此,车辆是否环保达标,根本不是车主的义务,而是国家要加强对汽车生产厂商、维修机构和油品供应商监管的问题。“强制车检其实是一个伪命题,是强加于车主的法外义务。”

  相关资料显示,车检这个市场非常庞大。即使按照5年前公安部与原质检总局透露的“平均每年检验汽车7000多万辆次”测算,每次车检大约需要100元至200元,全国每年的车检消费达到100亿元之多。

  业内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车检虽然由行政机关负责向市场负责转型,但并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则,将检测交给谁来承担,明显受到了权力的操控。负责车检的机构并没有经过公开的竞争,也无需向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现有检测公司的最大目的不是维护车辆的安全性能,而是以追求利润作为最终目的,在车辆年检过程中遇到一切问题,几乎都可以交钱摆平。汽车年检流于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庞大地下灰色利益链,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公司是平等的市场主体,是否车检应当出于车主自愿。但在现有体制下,车主却没有不进行车检的自由,而且只能在有限的几家车检公司之间选择。

  据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官网消息,泰顺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职工毛某、林某、夏某、唐某利用负责汽车检验的职务便利,采取违规操作方式帮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非法收受车辆代检人员钱款8.5万元。最终,法院判处毛某、林某、夏某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近年来,取消年检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每年两会期间,机动车辆年检制度经常成为热议话题之一。

  2019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长陈训华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取消七座车以下私家车年检的建议》。该建议被广大网友称为良心建议,获得上百万网友的点赞,从侧面反映出了车主对于年检制度的不满。

  有网民认为,年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帮助车主检查车辆工况,出发点是好的。不过,相对于车主每年在这项年检制度上所付出的花销,似乎性价比并不高,而且汽车年检存在很多不合理的问题。年检时汽车故障检查不出来,年检后汽车故障一大堆,这也是造成很多车主抱怨的原因。

  有交通管理部门担心,取消汽车年检后,非法改装车会更猖獗。目前,环境保护是当下的主流,而汽车尾气成为很多城市污染源。取消年检后,不合法汽车随意上路驾驶,将会使得城市的空气污染更加严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认为,机动车年检制度改革的方向,关键是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既不能因循守旧、不思变革,也不能一废了之、放任不管。对于真正关系机动车安全,尤其是营运机动车安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要管好管住,对于其他项目要放开。对于依法免检的,不应再要求去车管所领取检验标识。年检的具体实施可交由汽修厂等有资质的市场主体进行,相关主管部门重点进行监督。(记者 王 阳 见习记者 白楚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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