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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发文:发现这九类侵害未成年人情形应当报告
发布时间:2020-05-29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近日,最高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强制报告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情形,对于发现这些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报告。为了及时制止犯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定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

  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2%。司法办案发现,案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强制报告意见》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有关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推动及时发现、处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报告义务主体,以强化责任。《强制报告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同时,又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明确为,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企业、组织,如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旅店、宾馆,居(村)民委员会等。

  二是明确应当报告情形,便于准确把握。《强制报告意见》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情形,对于发现这些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报告。为了及时制止犯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定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

  《强制报告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三是规定了报告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为下一步及时准确处理案件创造有利条件。报告责任主体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四是对公安机关的查处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确保及时依法处理控告和举报。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并查明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

  五是规定在报告、处置过程中注意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对于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私自传播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强化履责保障。为消除报告义务主体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强制报告意见》中规定,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和个人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予以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七是建立制度落实的督促和追责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主管行业、领域内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察机关应对《强制报告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尤其是,国家监委对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非常重视,参与了文件制定和会签。下一步,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将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这些凸显了制度的“强制性”,从而有效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以发挥在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应有作用。

  最高检表示,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及时干预、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将不法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二是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工作,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是有助于及时排除隐患,堵塞管理漏洞,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四是有助于整合各部门资源和力量,形成部门联动、衔接有序的未成年人保护良好局面。

  未来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行,在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意识的同时,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凝聚社会共识,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郁的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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