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给我一次改过机会,让我保住了学籍。我认罪认罚,这次教训深刻,我会终生不忘!”日前,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庄某洲被我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他再次向我们表达悔意。
2002年6月出生的庄某洲,是海南某职业技术学院一名在校学生。2021年8月,庄某洲通过微信兼职群认识了一名自称“阿绿”(另案处理)的男子。“阿绿”与庄某洲商议,如果庄某洲提供一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将会获得5000元报酬。为获取报酬,庄某洲按照“阿绿”要求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一张手机卡,“阿绿”拿到卡后便失联了。
经查,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单向流入金额为1865758.53元。
2022年8月12日,庄某洲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在讯问过程中,庄某洲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百思不得其解:“我都承认这些是事实,但我只是办卡给了他人,没有参与那些诈骗犯罪,我怎么就犯罪了呢?”
“你把卡给了他人,就拿到了5000元报酬,有没有觉得这不正常?你办的这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知有多少人受骗的钱就可能通过你的卡被取走。”通过我的释法说明,庄某洲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为全面掌握庄某洲的在校表现,我联系了庄某洲所在学校,向辅导员、班主任了解其基本情况。经了解,庄某洲在校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
庄某洲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将该案起诉至法院,虽然彰显了法律权威,但庄某洲的一辈子可能就毁了。对这种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前科劣迹、只是因一时糊涂犯错的在校大学生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我将此案向主管院领导进行了请示汇报。后该案提交我院检委会会议讨论。
经综合研判案情,鉴于庄某洲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检委会会议同意对庄某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2年12月26日,我院依法对庄某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我发现,在校大学生作为特定的群体,普遍存在思想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一旦交友不慎,容易走上“赚快钱”的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在办理在校大学生涉“两卡”犯罪案件中,我们应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同时,还应延伸职能触角,加强检校合作,通过加强警示教育,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校园防线,防止在校大学生沦为犯罪“工具人”。
(口述人系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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