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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获表决通过 为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4-07-01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 荆龙)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经验,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法治保障。今天,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退出及丧失规则和权利义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合并、分立事项,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规定了扶持措施,明确了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介绍,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健全农村治理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对宪法实施也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明确了成员定义和成员确认规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成员定义的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该法还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丧失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只要是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考虑到我国事业单位情况复杂、国有企业用工形式多样、聘任制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差别较大,该法未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和聘任制公务员丧失成员身份问题作统一规定,授权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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