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出现了新的特点。在立法、执法、司法上及时予以回应,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前不久,“钱宝网”非法集资案的重要犯罪嫌疑人熊某被引渡回国。“钱宝网”案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很高的一起非法集资案,打着“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的幌子,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案金额超千亿元。
近年来,金融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大、波及人数多、覆盖区域广,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极大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非法集资改头换面
“新瓶旧酒”迷惑大众
“在我们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重灾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妹介绍说,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社会公众对金融创新认识不足,假借“虚拟货币”“互联网+”“供应链”“众筹”等概念,通过“新瓶装旧酒”来迷惑大众。
例如,朝阳区检察院在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发现,涉案公司自称主营业务为“供应链”金融,并以此为噱头,采用打电话、开酒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与投资者签订《供应链金融顾问服务协议》《供应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名称虽写着“供应链”,但实质仍是约定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收益等内容。
而在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公司宣传其持有的虚拟货币为国外某公司发行,并已取得第三方国际认可牌照,可用于投资,在指定地区购物、消费及提现,还可与美元、欧元等多币种兑换,投资者可通过在公司网站注册获得每日分红,也可通过推荐他人投资获取奖励。然而,一段时间后,该公司虚拟货币价格暴跌,且无法提现,用户损失惨重。
近年来,部分公司以非金融机构名称注册,经营范围也与金融活动无交集,但实际上却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增加了大众识别难度。一些涉案公司以“传媒”“广告”等名称注册,却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并承诺高额返利,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
“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形式成为一些非法集资新的主要手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表示,“对普通人来说,要识破手法不断翻新的非法集资,关键要抓住其许诺不合理的高回报这个特点,不因贪心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办案数量明显上升
近年来,新型金融犯罪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犯罪影响面广、办案难度大;犯罪手段呈网络化、专业化发展等特点。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9年惩治金融犯罪白皮书》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金融犯罪新形态也随之不断显现。
在重庆首例互联网非法套现案中,杜某等人开设的网店通过中介人员向用户发送商品链接,用户下单时申请由网络消费信贷平台代为支付货款。付款成功后,用户在并无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先确认收货再申请退货,在扣除7%—10%的手续费后,剩余货款退还至用户账户套现,共计非法套现470余万元。
行业潜规则多、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金融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我们办理的一起利用虚假债权充作抵押骗取金融机构融资的案件,行为人犯罪手段很简单,却骗取了近十家金融机构数十亿的融资贷款,最后还是律师在调查中发现问题而案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成律师认为,对金融机构而言,一些行业潜规则常常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社会公众而言,高回报的诱惑常常使人们忘记了本金的风险。
“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这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
科学识别新型犯罪
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违法成本较低也是导致金融乱象频发的原因之一。有观点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刑及附加刑的法定刑偏低,最高刑期仅为10年,已不能与当下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的罪行相适应,法律威慑力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分界清晰。但我们在一些案件中发现,有的犯罪分子吸收了公众资金后大多用于个人挥霍,没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虽然挥霍款项数额巨大,但司法机关也只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这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规避集资诈骗罪重罪重刑的惯用伎俩。”张成说。
对此,王新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的相关修改,就是根据现实需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精准打击,增设了第三档次的法定刑,除了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还同时取消了限额罚金制。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新型金融犯罪至为关键。“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一些金融犯罪在复杂的金融活动之外还设置了许多的迷惑行为和伪装。”郑新俭表示。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反映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对新金融现象的认识问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组织运用能力问题,以及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理念、方法、能力问题等。
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这三个指导性案例紧扣当前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面临的重点难点和争议点,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郑新俭说。
精准惩处金融犯罪
真正保护金融创新
近年来,随着防范金融风险、警惕非法集资等宣传力度持续加大,社会大众风险防范意识显著提高。但从实践看,一些投资者逐利心态仍较为明显,导致大量非理性投资。不少投资者心存侥幸,为追求高回报,用全部积蓄投资、卖房投资,案发后损失惨重。在现实中,应该如何在保护金融创新的同时,精准打击“伪金融创新”?
在金融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直占比较高。对此,王新表示,无论传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假以各类名目的新型金融犯罪,都包含四个特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非法集资在一定程度上与民间借贷需求紧密相关。一些原本有益的金融创新,却因实践中出现‘异化’而碰触到了法律红线。”王新认为,在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是区分融资活动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也是融资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边界。
慎重对待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扣金融本质,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对金融犯罪实施精准打击,是依法治理金融乱象的必要之举。在努力确保精准打击方面,郑新俭表示,面对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检察机关应坚持“穿透式”办案理念,采取实质判断的方法,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既精准惩处金融犯罪,又保护真正的金融创新。
张成建议,对于企业而言,融资行为要以严格依法为起点,“严格限定融资对象、严格限定资金用途。对社会公众来说,任何投资均具有一定风险系数,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选择风险系数相对应的产品,不贪利就是最好的自我保护”。 (记者 张 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