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公民法制时空|公民法制时空网 > 土地房产 >
土地房产
江西:购房人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发布时间:2020-03-28

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江西省住建厅近日发布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在销售大厅显著位置及指定网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有效时间,并警示购房人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方式售房等信息。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大厅显著位置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指定的网站,集中公示公共配套说明、地下车位租售方案、销售价格有效时间等信息。

  同时,江西要求相关机构设立警示栏,明确警示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等。

  此外,江西还规定,楼盘项目用地地块内部配置有垃圾中转站、废品站、公共厕所、危险品仓库等设施的,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等情况的,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向购房人告知项目情况。

首页 | 本网声明 |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 商务合作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西区) 电 话 : 010-28683768

京ICP备20110125号-1 信息许可文信京[2009]091282

本网法律顾问:北京向南律师事务所 谢长元主任

Copyright©2014 http://www.gmfzsk.com 版权所有: 公民法制时空 本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电脑版 扫一扫访问手机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