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5日电 (记者李红梅)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2021年底前,每个省份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试点病种为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这5种疾病患者可在参保地完成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进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之后,即可在试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直接结算。
5种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将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具备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分病种单独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