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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土壤治理新规 提出“净土开发”模式
发布时间:2020-11-13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加强出让储备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力求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与供地、再开发活动同步推进,合理设置流程,有效缩短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前期工作时间,提升开发时效。

  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前期环节多、耗时长

  2016年出台的“土十条”明确了有关工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要求,并规定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2019年起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相关制度实施后,对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地块再开发利用还存在前期环节较多、时间较长的困难。

  目前,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前需依次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修复、修复效果评估,且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环节。每个环节均需相关行政部门对报告、方案进行评审、备案。该流程中,部分地块耗时很长,致使供地时间受到制约,严重影响后续开发利用进程。特别是广州城镇化程度高,土地资源紧张,且正处于转型发展期,地块再开发利用的需求尤为迫切,土壤环境管理现状无法满足城市发展要求。为此,最新出炉的《方案》提出了“净土开发”的模式,保障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的同时,加快储备用地出让和再开发的进度。

  进一步提升广州储备用地开发利用效率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涉及人民群众健康,为全力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方案》确定适用范围为拟通过出让方式供地的储备建设用地。通过此类地块先行先试,为加快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摸索高效、安全、合理的流程。

  《方案》的出台也是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迈进了一步。通过“净土开发”,能够解决环境修复与开发建设时间不一致、主体不统一的问题,为实施“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奠定了基础,是一次积极探索。

  在原有的出让模式中,建设用地需完成土壤污染修复和管控以及修复和管控效果评估后方可出让(“净土出让”)。《方案》出台后,建设用地可先出让再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和管控,修复达标后开发建设(“净土开发”)。土壤修复与后续项目建设的前期筹备时间同步并行,缩短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总体时间。

  形成监管合力 土壤环境安全要求不降低

  《方案》提出的“净土开发”是在原“净土出让”基础上增加一个可选项,选择“净土开发”需符合以下情形:(1)地块储备主体承诺在一年内完成修复的,可提前办理出让手续,储备主体在交地前确保土壤已修复完成;(2)经评估一年内可完成修复,且地块规划建设内容与土壤修复工程能通过有效衔接提高建设效率的,可在修复前出让并由受让人承接土壤污染修复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称,先行出让、再修复会使监管难度增大,但土壤环境安全要求不降低。《方案》提出配套管理要求,并推动环保、规划、住建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全力保障建设用地的安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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